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府发〔2009〕28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人民政府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监督,实行政府委派财务总监制度。根据《预算法》、《会计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发挥财政监督职能作用的委派财务总监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在受派单位,对其使用财政资金或使用依托政府融资贷款情况进行财政、财务、会计监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受派单位是指被委派财务总监的单位。受派单位范围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使用依托政府融资贷款资金的市属重点建设项目和事业单位。
第五条政府委派财务总监,授权财政部门管理,受派单位积极配合。
财务总监通过社会公开招聘产生,在受派单位履行财政监督职责,享受行政副职待遇。
市财政部门负责委派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派单位,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根据受派单位确定委派人员;
(二)建立联审联签、重大事项报告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向市政府报告财务总监年度工作;
(四)对财务总监有特殊贡献的,提出年度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
(五)对不适合或不胜任的财务总监予以免职。对财务总监涉及违法违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财务总监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监督受派单位合同签订、预算执行、财务收支活动;
(二)对规定事项与受派单位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联审联签;
(三)对受派单位建设项目因发生设计变更、签证等事项提高工程造价的,掌握预计增加的金额;
(四)提出预算执行、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监督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过程;
(五)监督受派单位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六)向财政部门提出专项审计建议;
(七)向财政部门作出定期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离任报告。
第八条受派单位工作职责:
(一)对建设项目发生设计变更、签证等事项,对预计增加的金额送财务总监会签;
(二)按月向财务总监提供会计报表、工程进度报表以及相关的其他报表。根据财务总监的工作需要,提供会计凭证、账簿、结算凭证、审计报告、合同等资料;
(三)安排财务总监传阅文件、参加会议,提供办公条件;
(四)重大问题与财务总监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向财政部门反映;
(五)拒绝财务总监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对财务总监的不廉洁行为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
第九条联审联签事项:
(一)受派单位大额资金支付;
(二)受派单位大额现金提取;
(三)建设项目单位和其他单位的合同;事业单位10万元以上的支付合同;
(四)向境外转出资金。
第十条联审联签的事项,由财务总监审核签字,受派单位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财务总监任职条件:
(一)精通财务会计专业理论及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恪尽职守、忠诚可靠;
(三)具备组织和指导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经济核算、财务管理及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四)具有财务会计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五)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0年以上,并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担任总会计师3年以上或担任财务、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5年以上;
(六)身体健康;
(七)因有违法、违纪行为被依法追究责任的人员,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财务总监按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编制管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长府发〔2001〕13号文件同时废止。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白山政发〔2008〕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现将《白山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白山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障功能,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等法规规定和国家、省政府实行市级统筹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坚持统筹比例适度、工作责任明晰、统筹化解风险、强化基金管理、当地政府兜底,统筹基金下拨与失业保险各项指标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统筹基金的筹集。市、县(市)区社会保险局必须于每月10日前在上解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的同时,按上月实际征收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上解市级失业保险统筹基金,上解的统筹基金并入市级失业保险统筹基金专户,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的上解比例渠道不变。
第四条 统筹基金的作用。市、县(市)区当年支付出现缺口时,由当期预留征缴基金支付,当期预留基金支付有缺口的,由历年累计结余基金支付;支付后仍有缺口的,由市级统筹基金进行调剂,调剂额度最高不超过上解市级统筹基金的1.5倍。缺口在最高调剂额度以内的,按实际缺口进行调剂,缺口超过最高调剂额度时,按最高调剂额度调剂;调剂后仍有缺口的,按规定可申请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补充;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后仍有缺口的,由当地政府筹集解决。
第五条 划拨两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要在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并留足2个月准备金的前提下划拨。
第六条 统筹基金的管理。白山市社会保险局负责市级失业保险统筹基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分别记账,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
第七条 统筹基金下拨的条件。市级统筹基金的下拨与市、县(市)区失业保险工作实绩挂钩。对不按时足额上解市级统筹基金的;完成参保计划指标不足95%的;完成征缴计划指标不足98%的;清收历史陈欠不足欠费20%的;事业单位应缴费2%未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职工应缴1%未实行财政代扣代缴的。市级将暂不予下拨市级统筹基金,待完成计划指标后可将未调剂的额度进行补拨。
第八条 建立统筹基金管理制度。市、县(市)区需要失业保险统筹基金调剂时,应先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社会保险局审批,经财政部门复核、核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市社会保险局拨付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局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市、县(市)区申请的统筹基金要严格按照申请项目、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改变用途或挪作它用。
第九条 建立失业保险金发放预警制度。当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两个月时,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同时上报上一级社会保险局,以便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各级人民政府仍是失业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本辖区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健全工作责任制,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十一条 白山市社会保险局负责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基金的管理、下拨及业务指导工作,市、县(市)区社会保险局负责市级统筹基金的上解、使用和本辖区内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就业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问题,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等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白山市社会保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